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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官方公布了这些消防相关的收费标准看完心里有谱了!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逐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18〕104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清理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19〕55号)要求,应急管理部对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形成了《应急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情况表》,现予以公示。

  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下发《职业危害检测及职业健康审计评估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冀安协〔2010〕1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下发《职业危害检测及职业健康审计评估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冀安协〔20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要求,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以合同约定形式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要求,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以合同约定形式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津价费备〔2018〕77号(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津价费备〔2018〕77号(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要求,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以合同约定形式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要求,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以合同约定形式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津价费备〔2018〕77号(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要求,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以合同约定形式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津价费备〔2018〕77号(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测试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企业性质会员:3000元/年;事业性质会员:1000元/年;个人会员:30元/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国消防协会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提交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初、中、高级每人15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2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财综〔2011〕59号)

  会员单位:企业6000/年,非企业2000/年;理事单位:企业20000/年,非企业10000/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0/年,非企业20000/年;副理事长单位:企业200000/年,非企业50000/年;理事长单位:500000/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会员单位:4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会员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200000/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4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个人会员:100元/年;团体会员: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10000元/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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