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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意见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

  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合理性,进一步规范定额制定和应用管理,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6月1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造价总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编制与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服务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及相关联的费用的数量或费用基准,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等。

  定额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建设价格纠纷以及鉴别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

  确定承发包价格时,遇特殊的施工环境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应充分考虑定额与特定工程项目市场实际的差异性。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机构(以下简称“各级造价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定额管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地方亟需补充的定额,由各地建设局制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定额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图集、施工工法进行编制。

  (三)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需反映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

  2.编制初稿。开展调查研究、测算并形成初稿。编制中遇到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题论证。

  3.形成报批稿。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第八条建立定额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修订、补充:

  (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更新,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需要补充定额的;

  第九条鼓励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定额编制。支持龙头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各地建设局应加强定额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省造价总站适时组织定额管理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造价站应积极服务工程建设计价需求,做好定额解释工作,并收集定额实施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定额管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精神,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建设局应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定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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